被处罚单位名称:资阳区长春镇***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
法定代表人:钟** 职务:
单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村***组
经查明,你(你单位)于2017年8月份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长春镇**村***、***与***组交界处违法使用林地案件中,鉴定面积 0.1959 公顷,涉嫌违法使用林地面积0.1959 公顷。涉嫌违法使用林地的 0.1959 公顷林地,原地貌、植被已被完全破坏,林业生产条件遭严重毁坏。在勘测调查过程中,结合资阳区 2020 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和资阳区第三次国土调查主要数据成果,将涉案林地地块区划为 3 个小班,即 1号、2 号和 3 号小班。其中,按现状地类划分乔木林地 0.1959 公顷:按森林类别划分,重点商品林地 0.1959 公顷按林种划分,一般用材林地 0.1959 公顷,按林地保护等级划分,Ⅳ级保护林地 0.1959 公顷;按林木起源划分,人工林林地 0.1959 公顷。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资阳区长春镇**村村民委员会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钟**询问笔录、证人崔**询问笔录。
证明:资阳区长春镇**村村民委员会何时、何地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技术鉴定结论书。
证明:资阳区长春镇**村村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及类型。
证据四:资阳区长春镇**村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村委会议纪要、法定代表人钟**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确认资阳区长春镇**村村民委员会违法主体资格。
四组证据证明:资阳区长春镇**村村民委员会在资阳区长春镇**村***、***与***组交界处沅益路旁占用林地建安置点的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已经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1959公顷林地的违法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资阳区长春镇**村村民委员会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涉嫌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选择理由:本案资阳区长春镇**村村民委员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适应该条款。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
选择理由:本案资阳区长春镇**村村民委员会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前,根据湘林法〔2023〕6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该案件发生在2020年7月1日前,根据湘林法〔2023〕6号第四条的规定,适应《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 无。
本案酌定情节: 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 资阳区长春镇**村村民委员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局《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四条、《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限期在2024年8月之前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贰佰贰拾壹元整(¥:37221元人民币)。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益阳资阳支行银行账号:1848**********1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沅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