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
身份证号:43090************16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
联系电话:185******18
2023年11月29日12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资阳区新桥河镇田庄湾村进行执法巡查时,检查发现张*使用一台拖拉机正在进行农田作业,执法人员对该拖拉机进行了检查,现场通过手机版《湖南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系统》查询该车辆信息,发现该台拖拉机牌照号为湘09B***6,发动机号码DL*****9,在2022年9月27日已注销登记,是一台应当报废的拖拉机。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于2023年11月30日对张*立案进行调查。
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提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张*陈述了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事实,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配合调查等相关权利、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拖拉机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事实。
4、证据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事实。
5、《湖南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系统》湘09B***6拖拉机注销登记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拖拉机为报废拖拉机的事实。
以上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高度关联,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益资农(农机)告〔2023〕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递交《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函》,明确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进行的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修复。拖拉机达到报废标准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进行作业,并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监督下解体”的规定。
依照《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责令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序号11:“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农田作业的,责令强制报废,并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强制报废;
2、处罚款3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领取缴款凭证,并将全部罚没款交到农业银行资阳支行(资阳区非税罚没指定银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