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农(动检 )罚〔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12-14 09:26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李*龙

  身份证号码:43062419******7738

  住所:岳阳市湘阴县南湖洲镇**村

  联系电话:156******08

  2023年9月9日凌晨,资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位于资阳区张家塞乡富兴村沅清公路进行巡查时,发现湘HC**26骏铃牌红色厢式货车有运输生猪的行为,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并给当事人确认后,在当事人李*龙的全程陪同下对该车辆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所驾驶的湘HC**26承运生猪13头;2.湘HC**26为骏铃牌红色厢式货车,为上下两层;3.现场13头生猪未打耳标;4.当事人无法提供所承运13头生猪的相关检疫证明;5.当事人现场提供购买记录单据;6.购买记录单据上记录有生猪数量13头、重量3655斤、交易单价为8.6元/斤,合计货值31430元。李*龙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9日立案进行调查。

  2023年9月9日,执法人员向李*龙直接送达了先行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对现场涉案的13头生猪进行了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同日当事人来我局接受了询问。当事人承认了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事实,陈述了该批动物生猪的数量、重量、交易价格、货值等,并核实了相关情况。执法人员收集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驾驶车辆等相关信息。

  2023年9月14日防疫站官方兽医对该批次生猪进行了补检,同时将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13头生猪归还当事人。

  经过以上调查,查明如下事实:

  李*龙于2023年9月9日,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为生猪、数量:13头、重量:1827.5公斤、货值金额:31433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龙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李*龙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数量、重量、货值;

  3、先行证据保存财物清单1份,证明李*龙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数量、重量、货值;

  4、当事人车辆信息1份,证明李*龙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运输工具;

  5、现场清点生猪等照片4张,证明李*龙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数量;

  6、交易单据1份;证明李*龙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数量、重量、货值;

  7、李*龙询问笔录证明李*龙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数量、重量、货值。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高度关联,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经当事人确认,我局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你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2023年9月14日,李*龙向我局提出了从轻处罚的申请,陈述了从轻处罚的三点理由:1.李*龙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2.行为非主观有意为之。3. 案发后,李*龙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提供原始交易、销售清单等。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案发后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符合《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五)项的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但不得超过最高罚款倍数。”李*龙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给予李*龙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2日,我局向李*龙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违法情节和以上规定,责令李*龙改正。根据以上规定,拟给予李*龙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元。

  2023年10月18日,李*龙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函》,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李*龙违法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货值31433元,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五)项的规定,责令李*龙改正,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领取缴款凭证,并将全部罚没款交到农业银行资阳支行(资阳区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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