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3〕160号
发布时间:2023-12-06 10:08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7N******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紫薇村大山巷村民组

  经营者:王**

  身份证件号码:43230119580824****

  联系电话:139****4676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紫薇村大山巷村民组

  2023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紫薇村大山巷村民组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柜台内摆放有8包和天下、6包中华(硬盒)卷烟待售,但其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24日经本局依法登记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7N******),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紫薇村大山巷村民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门店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下旬开始从事烟草零售业务,当事人店内摆放的烟草制品是从其名下另外一个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门店拿来。在本局执法人员检查之后,当事人已将上述烟草制品拿回其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门店。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门店销售的烟草制品品种有2种,分别为和天下(进价84.8元/包、销售价格100元/包)元/包和中华(进价38.3元/包、销售价格45元/包)。截至本局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还未有售出。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070(8×100+6×45)元,没有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和其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其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5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的打印件四份,证明当事人店内摆放有烟草制品待售和其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事实和其销售烟草的品种、数量、进销价格、货值金额、获利等情况,以及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门店已停止销售烟草的情况。

  本局于2023年11月1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3〕160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当事人门店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社会影响较小,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标准,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处罚款214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单,按以下两种形式缴款:1、通过扫描二维码微信直接支付;2、通过手机银行和柜台转账支付,转账附言必须填写“湖南非税+缴款码(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第一行)”,缴款银行及账号可选择:①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7901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②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58205736****。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市资阳支行;③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户:43001540067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④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4396620000180********。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⑤名称:益阳市资阳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26500********。开户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良分理处。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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