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3〕138号
发布时间:2023-12-05 16:02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资阳区┅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0┅D6001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码:43230┅12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湖南省资阳区┅

  2023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位于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室巡查时,发现该卫生室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17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2023年9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卫生室采购药品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的问题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8月18日经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核准依法登记注册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D6001),主要负责人:┅;机构名称:资阳区┅卫生室;地址:资阳区┅;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有效期限自2022年08月08日至2025年06月30日。

  另查明:据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陈述,当事人从执业开始就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在本局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局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和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的事实。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0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的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6日对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具体情况。

  4.本局于2023年8月18日出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市监当罚﹝2023﹞1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益资市监责改﹝2023﹞Y22号)、《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于2023年8月18日对当事人依法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10月18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3〕140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者,在采购药品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购的药品进行记录,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规定,构成了药品使用者采购药品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没有涉及假劣药品,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罚:(二)首次违法,不涉及假劣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应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单,按以下两种形式缴款:1、通过扫描二维码微信直接支付;2、通过手机银行和柜台转账支付,转账附言必须填写“湖南非税+缴款码(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第一行)”,缴款银行及账号可选择:①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14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②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58┅53。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市资阳支行;③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户:4300┅6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④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439┅234。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⑤名称:益阳市资阳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20┅609。开户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良分理处。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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