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3〕54号
发布时间:2023-12-05 11:28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44XT

  住所:益阳市赫山区┅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432301┅┅23

  联系电话:13873┅

  2023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益阳┅医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的维保工作人员,对该医院门诊楼在用4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产品编号:17J5┅06、17J5┅04、17J5┅05、17J┅607)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现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四台电梯的维保记录登记本,最后一次维护保养的时间为2023年2月25日,经查发现上述四台电梯机组控制箱内,有大量的积尘、杂物,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2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益资)市监特令〔2023〕第┅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对益阳┅医院门诊楼在用4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产品编号:17J┅06、17J┅04、17J┅05、17┅607)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6月24日经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换发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44XT);名称: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益阳市赫山区┅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壹┅万元整;成立日期:2┅年4月1┅日;营业期限:2┅年4月1┅日至20┅年4月1┅日;经营范围:机电设备相关技术开发及服务,机电设备相关咨询服务;电梯销售;电梯工程安装;电梯维护保养及电梯耗材销售、安装;其他机电设备销售、工程安装服务、只能科技开发与拓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益阳市┅医院门诊楼在用4台产品编号为17J┅06、17J┅04、17┅05、17J┅07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为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根据当事人和益阳┅医院的约定,当事人从2023年01月6日至2024年01月05日每15日派遣一次保养人员定期对上述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单价3000元/台每年,分摊至每月电梯维护保养费用约为250 [3000/12] 元。当事人在2023年02月25日至03月10日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共计违法所得500元。

  再查明:当事人收到本局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益资)市监特令〔2023〕第┅号,立即进行了整改,于2023年3月6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2023年3月13日本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了当事人已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消除了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局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TS3343224-2025)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其维修资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的事实。

  2.2023年3月6日益阳市中医医院向本局提供的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与当事人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各一份,证明益阳市中医医院门诊楼的四台电梯由当事人负责维保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8日在益阳市中医医院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十三份,执法仪现场录像(刻录光盘)一份、2023年3月6日对益阳市中医医院的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和2023年3月17日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上述益阳┅医院在用电梯由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和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保养的事实。

  4.2023年2月28日本局出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益资)市监特令〔2023〕第┅号》、《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养的事实。

  5.2023年3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在益阳┅医院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执法仪现场录像(刻录光盘)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对上述电梯的保养进行整改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5月11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3〕51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每半月对负责维保的电梯进行保养。当事人在2023年2月25日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了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且在收到本局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益资市监特令[2023]第┅号)后,积极整改,配合调查,未造成安全事故,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基准”,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从轻处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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