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3〕150号
发布时间:2023-12-05 11:11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益阳市┅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

  营业场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43232┅34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

  湖南电视台《都市1时间》节目于2023年5月份报道当事人擅自上调┅公交车票价。5月26日,经本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擅自将┅公交线票价上调为全程票价7元/人·次,中途上下车的 4元/人·次。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2023年6月2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当事人涉嫌擅自上调┅公交线票价一案指定由本局管辖。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于2023年8月23日将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09月30日经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72),成立日期:2017年8月10日;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营业期限:2017年08月10日至2037年08月09日;经营范围:公交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2020年11月9日,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当事人作出《关于核定┅公交车票价的通知》(益发改价费[2020]453号),核定┅票价标准为:全程票价6元/人·次,中途上下车的,10站内(含10站)为3元/人·次,10站以上为6元/人·次。┅票价标准为:全程票价6元/人·次,中途上下车的,7站内(含7站)为3元/人·次,7站以上为6元/人·次。特殊人群予以优惠。

  2022年3月10日,当事人向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示,以国家政策调整,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中断,严重经营性亏损为由,提请将┅公交线票价上调为全程票价7元/人·次,中途上下车的 4元/人·次。至2022年8月1日,当事人在未获得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调整票价的情况下擅自发布通告,9月1日将┅公交线票价上调为全程票价7元/人·次,中途上下车的 4元/人·次。

  2023年7月10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当事人已调整恢复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票价。

  2023年6月28日,当事人粘贴退款《公告》通知相关乘客办理退款。至2023年7月28日止,没有乘客办理退款。

  据当事人的受托人陈述,由于当事人为公交车运营,没有完整的购票记录,没有记录购票人数和次收入金额,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受托人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受托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6日、6月7日、6月1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三份,拍摄的当事人的┅公交车票价的现场照片共八份,当事人的受托人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局提供的《关于调整┅票价的通告》打印件一份,湖南电视台都市1时间于2023年5月份新闻报道截图二份,证明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7月10日当事人将┅公交线票价上调为全程票价7元/人·次的事实。

  3.当事人的受托人于2023年5月27日向本局提供的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公交车票价的通知》(益发改价费[2020]453号)复印件、《关于上调┅城际公交车票价的请示》复印件、《关于┅城际公交线票价上调一元的情况说明》,证明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当事人核定的票价标准和当事人向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上调票价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对上述行为的情况说明。

  4.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将┅公交线票价上调为全程票价7元/人·次,中途上下车的 4元/人·次的事实、经过和经营情况等事实。

  5.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二份,拍摄当事人的┅公交车票价的现场照片共二份,证明当事人已调整恢复票价的事实。

  6.当事人于2023年7月30日向本局提供的退款公告照片、《公告》、《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粘贴退款《公告》通知相关乘客办理退款,至2023年7月28日止,没有乘客办理退款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9月18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听告〔2023〕119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

  2023年11月2日本局组织召开听证会。据当事人陈述,自2020年以后,国家政策调整运营补贴断崖式下滑,地方政府对当事人的补贴也一直未能到位。同时受客源下降等多因素的影响,┅城际公交的经营状况每况愈下,难以维继。┅2020年亏损820万,2021年亏损 802.9万元,2022年亏损582万元。为保证线路的正常运营,避免出现因亏损导致驾驶员工资难以及时支付,车辆维护、运营安全无法保障而致使停运,以致影响民众出行便利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况,当事人在申请调整价格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才擅自上调了┅一元票价。本意并非主观恶意扰乱市场,只是借此缓解经营压力,减少亏损,继续维持两线的运营,不使两线交通中断,以维护沿线人民群众出行的便利。

  被立案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工作,主动恢复原票价,在首末公交站点张贴退款通知,挽回影响。提供执法人员所需的一切资料,尽到了配合调查的义务。同时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做好票价调整工作,2023年9月1日由益阳市发改委提议,益阳市交通局、益阳市委网信办、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家单位召开了┅票价调整专题会议,为确保我市城际公交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会议同意了票价上调1元的方案,形成了专题会议纪要,2023年9月28日正式下发批文,调整┅票价。

  当事人认为其┅上调票价有政策依据,合情合理,纯属被逼无奈,特请本局考虑其现实困难,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到位,对其擅自调价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听证会上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益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两条城际公交客运线路票价的通知》(益发改价费〔2023〕247号)。┅票价标准为:全程票价7元/人·次,中途上下车的,10站内(含10站)为3元/人·次,11-14站为5元/人·次,15-19站为7元/人·次。┅票价标准为:全程票价7元/人·次,中途上下车的,7站内(含7站)为3元/人·次,8-10站为5元/人·次,11-14站为7元/人·次。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听证理由、事实和请求,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虽然只是借此缓解经营压力,减少亏损,继续维持两线的运营,维护沿线人民群众出行的便利。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主动恢复原票价,挽回影响,经其行业主管部门证实其陈述情况属实。但是其在向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请上调票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上调票价的行为已切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鉴于2023年9月28日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益阳市交通运输局已重新对当事人┅城际公交客运线路票价进行调整,因此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出于维持┅城际公交客运线路的正常运营,维护沿线人民群众的出行便利的角度考量,可以酌情减轻行政处罚。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上调┅公交线票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基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恢复核定的票价。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 “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 1.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18.5 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 3 万元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上述事实,我局可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整改情况,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单,按以下两种形式缴款:1、通过扫描二维码微信直接支付;2、通过手机银行和柜台转账支付,转账附言必须填写“湖南非税+缴款码(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第一行)”,缴款银行及账号可选择:①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7┅4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②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5820┅53。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市资阳支行;③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户:4300154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④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43966┅34。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⑤名称:益阳市资阳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609。开户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良分理处。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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