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农(种子)罚〔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11-30 16:30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桥北**种业经营部

  经营者: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B9N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开区马良南路***号

  联系电话:15387****62

  2023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种子市场检查时,发现益阳市资阳区桥北**种业经营部夏**销售了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菠菜”种子。夏**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10月17日立案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告知了当事人有权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有权申请回避、同时也告知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

  2023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该门店经营者夏**进行了询问。夏**陈述了从山东调入该种子进行散装销售的具体事实。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门店,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收集了销售票据、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

  2023年10月19日,夏**向我局提出了从轻处罚的申请,陈述了从轻处罚的理由。

  经过以上调查,查明如下事实:

  益阳市资阳区桥北**种业经营部经营者夏**2023年7月13日以每公斤9元的价格从山东省调入“菠菜”种子25公斤,共计货值225元。至调查之日,该门店以每公斤11元的价格散装销售了15公斤,共计销售收入165元,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

  1.当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夏**的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益阳市资阳区桥北**种业经营部的经营范围、类型以及经营者夏**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夏**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夏**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的事实;

  5.现场照片3张,证明了夏**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的事实;

  6.销售票据复印件2张,证明了夏**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的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高度关联,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桥北**种业经营部经营者夏**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菠菜”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序号20;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023年10月19日,夏**向我局提出了从轻处罚的申请,并陈述了从轻处罚的两点理由:1.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积极配合我局调查。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五)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陈述的从轻处罚理由符合《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五)项规定,建议予以采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当事人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

  2023年10月20日,我局向夏**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违法情节和以上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4日,夏**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函》,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当事人夏**经营“菠菜”种子的货值225元,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序号20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夏**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领取缴款凭证,并将全部罚没款交到农业银行资阳支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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