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3〕156号
发布时间:2023-11-20 14:45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湖南省***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4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马良社区***北路***号3层***、***、***

  法定代表人:张***

  身份证号码:430922199001******

  联系电话:18890525***

  2023年8月31日,本局收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交办湖南省匠人心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线索的函》,2023年8月30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023-01-J774408、No:A2023-01-J774409),上述报告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6日生产的“老婆饼(烘烤类糕点)”(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7月26日生产的“榴莲饼(烘烤类糕点)”(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检查,在当事人的成品区内摆放有塑料包装的榴莲饼和老婆饼产品,生产批次为2023年8月13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产品,现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

  2023年9月4日,当事人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复检申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示了《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湘市监食检〔2023〕117号、湘市监食检〔2023〕118号)。2023年9月20日,本局收到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交本局的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复检结果《检验报告》(No:FHN20230943396、No:FHN20230943397)各一份,复检检验结论为:老婆饼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榴莲饼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3年9月27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23日经本局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P******);名称:湖南省***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7年11月07日;法定代表人:张毅;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马良社区***北路***号3层***、***、***;经营范围:糕点、油炸类食品生产及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又于2023年02月06日经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发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443090205606),生产者名称:湖南省***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毅;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马良社区***北路***号3层***、***、***;生产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马良社区贺家桥北路***号3层***、***、***;食品类别:糕点;有效期至2028年02月05日。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6日共计生产了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老婆饼(烘烤类糕点)”1000斤和“榴莲饼(烘烤类糕点)”840斤,据当事人的受托人陈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老婆饼以3.8元/斤的价格售出的,榴莲饼以4.0元/斤的价格售出的,全部销售给了益阳市资阳区汇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老婆饼的货值金额为3800(3.8×1000)元,榴莲饼的货值金额为3360(4×840)元,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7160(3800+3340)元。据当事人的受托人陈述,当事人在收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的两个检验报告后,均立即开展了问题食品召回工作,对上述不合格食品开展了原因排查,通过发布《召回通知》得知上述食品均已销售完,且未能召回。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6日生产的老婆饼(烘烤类糕点),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kg,实测值0.547,不符合≤0.5的标准指标要求,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1.11,不符合≤1的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复检检验,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kg,实测值0.618,不符合≤0.5的标准指标要求,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1.44,不符合≤1的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7月26日生产的榴莲饼(烘烤类糕点),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kg,实测值0.846,不符合≤0.5的标准指标要求,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经复检检验,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kg,实测值0.820,不符合≤0.5的标准指标要求,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31日,本局收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交办湖南省***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线索的函》,附件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GZJ23430000004450026、GZJ23430000004450031)、《检验报告》(No:A2023-01-J774408、No:A2023-01-J774409)及《送达回证》、《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0份,证明本案的线索来源和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资质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及当事人生产的“老婆饼(烘烤类糕点)”和“榴莲饼(烘烤类糕点)”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事实。

  2.2023年9月20日,本局收到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交本局的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复检结果《检验报告》(No:FHN20230943396、No:FHN20230943397)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老婆饼(烘烤类糕点)”和“榴莲饼(烘烤类糕点)”经复检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事实。

  3.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抽检不合格的相关事宜的事实和受托人的身份。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8日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销售单》《生产记录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销售等情况。

  5.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局提供的《召回通知》《召回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问题食品召回措施、积极整改和上述不合格食品已被食用未有召回的事实。

  6.本局于2023年10月20日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且属于初次违法。

  本局于2023年10月27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听告〔2023〕154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上述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老婆饼(烘烤类糕点)”和“榴莲饼(烘烤类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销售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事发后立即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实施食品召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160元;

  2.处罚款60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单,按以下两种形式缴款:1、通过扫描二维码微信直接支付;2、通过手机银行和柜台转账支付,转账附言必须填写“湖南非税+缴款码(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第一行)”,缴款银行及账号可选择:①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790104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②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582057365653。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市资阳支行;③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户:4300154006705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④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439662000018010******。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⑤名称:益阳市资阳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2650000******。开户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良分理处。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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