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资)应急罚〔2023〕31 号
发布时间:2023-11-20 11:13 信息来源: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0788

  违法事实及证据:特种作业人员(程**,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一:2023 年 7 月 31 日,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明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程**,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二:2023 年 7 月 31 日,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程**,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三:2023 年 8 月 10 日,对该单位项目现场负责人郑**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程**,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四:2023 年 8 月 10 日,对该单位法人代表陈*的委托人王*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程**,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五:委托书一份,证明法人代表陈*委托王*到区应急局处理该案件相关事宜。

  证据六:湖南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法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证据七:陈*、王*、郑**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农业银行资阳支行,账号 4879*******214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