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资)应急罚〔2023〕30号
发布时间:2023-11-20 11:00 信息来源: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单位:益阳**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路汇**小区

  邮政编码:41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皮**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7******8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7月10日,资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益阳**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曹**,焊工证过期)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一:2023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对益阳**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下发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明益阳**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曹**,焊工证过期)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二:2023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对益阳**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下发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益阳**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曹**,焊工证过期)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三:2023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对益阳**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王**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益阳**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曹**,焊工证过期)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四:2023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对益阳**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皮**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益阳**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曹**,焊工证过期)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五:益阳**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皮**是益阳**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证据六:王**、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信息。

  证据七:2023年8月1日,执法人员在对益阳**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复查时下发的《整改复查意见书》,证明益阳**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曹**,焊工证过期)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该单位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曹**,焊工证过期)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结合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决定给予该单位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资阳支行,账号4879*******214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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