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3〕119号
发布时间:2023-10-30 17:04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3〕119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美食街**大药房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T****L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号

  投资人:**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19871216****

  联系电话:1597375****

  2023年7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在经营场所左边非处方(OTC)药品柜内摆放有产品批号为20220406;规格为50ml;贵州萱嘉苗方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活络油”2盒(标示商品名称为苗骨康活络油;主要成分:三七、川芎、冬青油、薄荷脑、樟脑、冰片、松节油、丁香油、山苍油等;卫生许可证号:黔卫健用证字【2011】第0003号;执行标准:Q/MFT 01-2019)待售,该产品外包装盒可视面及瓶身显著标注有“活络油”字样,该“活络油”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收载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3-868(Z-166)-2005(Z))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经营非药品标注药品通用名称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

  2023年7月19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8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受委托人曹俊进行了询问。

  2023年7月19日,本局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活络油进行了扣押,2023年8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因扣押期限已届满依法予以全部解除。

  本局查明:

  1、当事人于2021年3月22日经本局登记换发了《营业执照》,名称为益阳市资阳区美食街**大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902MA4T69M**L;投资人:***;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号,经营范围:西药零售;医疗用品及器材批发;消毒用品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二、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保健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制剂、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品、生化药品零售(连锁):一类医疗器械、保健用品、洗涤化妆品、健身器材、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纺织品、针织品、文具用品、花卉、通信设备零售;票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04月27日经本局批准换发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湘CA7371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号,有效期限至2026年04月26日。

  2、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从湖南省**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内部调拨上述活络油共计2盒,销售单价是58元/盒,货值金额为116元,至2023年7月19日止,当事人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3、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活络油外包装盒标注有“主要成分:三七、川芎、冬青油、薄荷脑、樟脑、冰片、松节油、丁香油、山苍油等;批号:20220406;规格:50ml;卫生许可证号:黔卫健用证字【2011】第0003号;执行标准:Q/MFT 01-2019;生产企业:贵州萱嘉苗方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内容,该产品未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属非药品。该产品外包装盒可视面及产品瓶身显著标注有“活络油”字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3-868(Z-166)-2005(Z))活络油同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身份及受委托人处理其经营非药品标注药品通用名称的活络油的相关事宜的事实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9日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照片打印件2页(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非药品活络油标注药品通用名称的事实。

  3、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局提供的上述活络油的《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贵州省保健用品卫备案通知》及活络油执行标准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活络油为非药品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5日对当事人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和湖南省**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内部调拨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活络油的来源、进销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及当事人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9月20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3〕123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活络油”已列入国家药品标准(WS3-868(Z-166)-2005(Z))的药品名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第二十九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所指的药品通用名称,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活络油外包装盒可视面及产品瓶身显著标注有“活络油”字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3-868(Z-166)-2005(Z))“活络油”同名。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非药品标注药品通用名称的违法行为。

  基于当事人经营非药品标注药品通用名称的活络油行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二)涉案产品风险性低的;(三)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可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或者非药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违法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未销售完的2盒活络油;

  3.处罚款5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单,按以下两种形式缴款:1、通过扫描二维码微信直接支付;2、通过手机银行和柜台转账支付,转账附言必须填写“湖南非税+缴款码(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第一行)”,缴款银行及账号可选择:①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214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②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5820****5653。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市资阳支行;③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户:43001****816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④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4396****3234。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⑤名称:益阳市资阳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2609。开户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良分理处。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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