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3〕83号
发布时间:2023-10-30 16:59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3〕83号

  当事人:益阳某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00755839┅

  住所:益阳市┅村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益阳市┅村

  2023年6月5日,本局收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益市监案移〔2023〕33号),将当事人涉嫌超标准收取电费、学生公寓费及违规收取学生一卡通工本费的案件线索交由本局进行依法查处。次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到位于益阳市┅村的当事人住所,对上述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2020年下学期至2022年上学期超标准收取学生公寓费;在2019年上学期至2022年上学期超标准收取电费;2017至2019年超标准收取校园宽带网络费及自立项目收取学生一卡通工本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15日经益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00755839┅),名称:益阳某院;宗旨和业务范围:培育职业技术人才;住所:益阳市┅村;法定代表人:┅;举办单位:益阳市人民政府;有效期: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5年6月15日;机构类别:公益二类。

  另查明,执法人员对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案移送的相关证据进行核实,证实当事人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在2019年度至2022年上学期期间,按0.65元/度的单价向学生收取学生公寓电费,高于向电网企业缴纳的0.589元/度单价标准,共计多收电费209793.11元;2019年上学期按0.68元/度、2019年下学期至2022年上学期按0.65元/度的单价标准向食堂经营户收取电费,高于向电网企业缴纳的0.589元/度单价,合计多收电费117293.63元。政策依据:1.《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5】648号)第六条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第7项“水电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在校学生每人每月可免5度电、3立方米水,超过部分按城市居民水电价格收取”、第八条“学校按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2.《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三、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第三条第6项“水电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在校学生每人每月可免5度电、3立方米水,超过部分按城市居民水电价格收取”。3.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销售电价分类的通知》(湘价电【2014】107号)和《关于规范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773号)“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学校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当事人的该行为属于超标准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共计多收价款327086.74元。

  (二)当事人在2020年下学期至2022年上学期期间将生均面积小于8平方米的新1栋、新2栋、新3栋公寓按1300元/人·年(含100元的空调使用维护费)的一类标准向学生收取学生公寓费,对照1080元人·年(含80元的空调使用维护费)的二类标准测算,对891名住宿生多收取住宿费178200元和空调使用维护费17820元,合计196020元。2020年7月湖南省审计厅对当事人审计住宿生收取住宿费时,发现当事人在2017年至2020年6月将不达标公寓按一类标准收费,收支未公示,将生均面积小于8平方米的新1栋、新2栋、新3栋公寓,按一类标准向住宿生收取公寓费,多收36.75万元,未按照湖南省审计厅的要求将多收费用退还给住宿生。政策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第三条“一类:每间(套)不超过4人,大中专院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当事人的该行为属于超标准收取学生公寓费的违价行为,共计多收价款563520元。

  (三)2020年7月湖南省审计厅在对当事人价格收费审计时,发现当事人委托益阳市┅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按20元/张的标准向7160名首次办理校园一卡通的学生收取工本费共计143200元。向部分新入学生按100元/张的标准收取校园宽带网络费,经审计厅审计,当事人共超标准多收校园宽带网络费141700元。两项共计多收284900元。2021年1月5日,益阳市┅公司将审计厅审计违规收取的143200元校园一卡通及超标准收取校园宽带网络费141700元全部退回给当事人,但当事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将该笔费用退回给学生。政策依据:1.《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5】648号)第五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2、证卡补办费。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毕业证(学位证)、就餐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校园卡(一卡通)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 7、上机、上网服务费。学生直接与电讯(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结算的,学校不得代收费用;学生使用学校自建网络的,由学校办理上机、上网服务,包月用户最高不超过每月30元,非包月用户最高不超过每小时1元。学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学生收费”。当事人的该行为属于自立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的违价行为,共计多收价款284900元。

  以上(一)至(三)项共计违规多收价款总计金额为1175506.7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6月21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3〕8号),责令当事人在七日内将缴费者多付的价款1175506.74元退还给原缴费者。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3〕8号)后,于6月26日向本局提交了未退款的情况说明,无法将多收价款1175506.74元退还给原缴费者,并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3年6月6日向本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受托人的身份的事实。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6日在当事人行政大楼一楼大会议室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调查过程均按法定程序进行。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6日制作的《检查(调查)登记表》六份、《价格(收费)检查明细表》七份、2023年6月6日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三份和益阳市连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于2023年6月6日向本局提供的《益阳职院水电费明细表、2019年下学期-2022年上学期水电抄表情况》复印件共七份和《湖南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三份、《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十四份;2020年下学期至2022年上学期新1栋、新2栋、新3栋寝室名单打印一份、《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申报审批表》复印件一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共八份、《审计报告》一份;《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和退款回单复印各一份、《收据》复印共十八份,证明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取教育收费的收费次数、收费标准、多收金额等情况。

  4.本局于2023年6月21日出具的《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3〕8号)、《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已于2023年6月21日责令当事人限期将多收的价款退还给原缴费者的情况。

  5.当事人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局提交的《超标准收取费用未退款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因无法退还多收价款的情况。

  本局于2023年6月13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听告〔2023〕85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构成了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而收取教育服务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基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认真整改,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三章第六条第二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未设定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价格违法行为阶次的,一律按价格违法行为阶次处罚”、第十三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同一阶次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经提醒告诫、警告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下限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认为可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75506.74元;

  2. 处以违法所得1175506.74元的30%的罚款,计金额352652.02元。

  罚没款合计:1528158.76元(人民币:壹佰伍拾贰万捌仟壹佰伍拾捌元柒角陆分)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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