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益阳市**饲料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邮政编码:4130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31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筒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主要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该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筒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证据二:现场检查时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证明:该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筒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1张,由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证明:该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筒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证据四:益阳市**饲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益阳市**饲料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是朱**本人,益阳市**饲料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筒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证据五: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法人朱**,经营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销售;饲料原料销售。属于工贸领域八大行业的轻工行业。
证据六:朱**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信息。
该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一节: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三处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基准,益阳市**饲料有限公司只有1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 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资阳支行,账号4879********4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