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益阳***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资阳区长春镇***村 邮政编码:41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5******79
违法事实及证据:有限空间作业人员钟***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证据一:2023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益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下发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明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人员钟**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证据二:2023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益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下发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人员钟**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证据三:2023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益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下发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证明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人员钟**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证据四:2023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对李**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人员钟**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未经审批擅自作业,证明厂长张**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据五:2023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张**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人员钟**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未经审批擅自作业,证明厂长张**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据六:2023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钟**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人员钟**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未经审批擅自作业,证明厂长张**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据七:陈**、李**、张**、钟**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信息。
证明八:益阳***食品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证据九: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人员钟**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证据十:委托书,证明李**是受委托人,可以代表法人代表陈**负责此案相关事宜。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资阳支行,账号 4879********4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