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水罚字〔2023〕5号)
发布时间:2023-09-19 09:51 信息来源:区水利局 作者:黄惠锋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廖*,性别: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今年38岁,现住址:湖南省南县麻河口镇**村**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0902********0016,联系电话:130****1777。

  我局查明,当事人廖*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物料堆放在资阳区沙头镇**村****河滩地,经查,当事人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廖*的身份。

  2.2023年7月31日,对当事人廖*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资阳区沙头镇**村****河滩地堆放物料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廖*在资江河道河滩地堆放物料的事实。

  3.2023年7月31日,对当事人廖*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资江河道河滩地堆放物料现场制作的勘验图、勘验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廖*在资江河道河滩地堆放物料的位置及数量等事实。

  4.2023年7月31日,对当事人廖*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资江河道河滩地堆放物料现场所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廖*在资江河道河滩地堆放物料的位置、形状等事实。

  5.2023年7月31日对当事人廖*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当事人廖*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在资江河道河滩地堆放物料的经过、数量、来源、位置及用途等事实。

  以上各项证据均经当事人廖*当场签字确认,并有执法人员签名,相互印证了当事人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31日,在资江河道河滩地堆放物料的事实,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记载的内容与本案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水罚告字〔2023〕5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廖*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当事人调查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好,对违法行为能及时进行整改,且该行为是因为对长春垸堤防加固工程项目进行船舶抛石,决定从轻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二)、(三)(七)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5000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令当事人清除堆放在河滩地的物料;对当事人廖*在河滩地堆放物料的行为处罚款叁仟元;并对其在河滩地堆放物料从而导致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上述叁仟元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开户行: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账户: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59168168)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资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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