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 何*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70-**-**
身份证号码43230119**********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
经查明,2019年2月何*在未依法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违法使用资阳区新桥河镇*************林地建设养殖场,经我局调查取证以及林业专业技术鉴定,你(你单位)违法使用林地的面积为0.1125公顷,为乔木林地,结合资阳区2020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和资阳区第三次国土调查主要数据成果,将涉案林地地块区划为1个小班,即1号小班。其中,按现状地类划分,乔木林地0.1125公顷;按森林类别划分,一般商品林地0.1125公顷:按林种划分,一般用材林地0.1125公顷;按林地保护等级划分,Ⅳ级保护林地0.1125公顷;按林木起源划分,人工林林地0.1125公顷。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 当事人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 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批准手续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 鉴定结论书
证明: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及类型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当事人对案件调查证据均无意见,这四组证明当事人何*在资阳区新桥河镇***********违法使用林地0.1125公顷建设养殖场,未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已经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须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涉嫌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选择理由:本案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的罚款”。
选择理由:本案当事人(单位)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适用该条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 该案件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
本案法定情节: 无
本案酌定情节: 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面积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何*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限期在2024年2月之前恢复原状;并处罚款11250元(人民币)。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益阳资阳支行银行账号:1848**********1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