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林林罚决字〔2023〕10号
发布时间:2023-09-14 10:29 信息来源:区林业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单位名称:益阳*****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

  单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村***组**

  经查明,你(你单位)于2019年11月份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违法使用资阳区新桥河镇**村***组部分林地建设厂房,经我局调查取证以及林业专业技术鉴定,你(你单位)违法使用林地的面积为0.1616公顷,在勘测调查过程中,结合资阳区2020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和资阳区第三次国土调查主要数据成果,将涉案林地地块区划为4个小班,即1号至4号小班,面积分别为0.1498公顷、0.0044公顷、0.0071 公顷、0.0003 公顷。其中,按现状地类划分,乔木林地0.1613 公顷、竹林地0.0003公顷;按森林类别划分,一般商品林地0.1616 公顷;按林种划分,一般用材林地 0.1616 公顷;按林地保护等级划分,Ⅳ级保护林地0.1616 公顷;按林木起源划分,人工林林地0.1616 公顷。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益阳*****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益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询问笔录

  证明:益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厂房的时间、地点等。

  证据三:技术鉴定结论书。

  证明: 益阳*****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及类型。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证明:确认违法主体资格。

  四组证据证明:益阳*****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已经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1616公顷的违法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须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涉嫌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选择理由:本案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适用该条款。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的罚款”。

  选择理由:本案当事人(单位)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适用该条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 依据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该案件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面积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裁量权基准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10元/平方米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益阳*****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八条,责令限于2024年5月前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1616公顷林地恢复原状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共计16160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益阳资阳支行银行账号:1848**********1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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