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 曾**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69-**-**
身份证号码432301************
工作单位现住址 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村*****组
经查明,你于2020年11月份在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在新桥河镇***村***组非法开垦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种植葡萄,经资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涉嫌非法开垦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面积0.1883公顷。结合资阳区2020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和资阳区第三次国土调查主要数据成果,将涉案林地地块区划为1个小班,即1号小班。其中,按现状地类划分,乔木林地0.1883公顷;按森林类别划分,一般商品林地0.1883公顷;按林种划分,一般用材林地0.1883公顷;按林地保护等级划分,Ⅳ级保护林地0.1883公顷;按林木起源划分,人工林林地0.1883公顷。涉嫌非法开垦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0.1883公顷林地,原地貌、植被已被完全破坏,该宗地土层厚度等级高,土壤腐殖质层因平整而压覆在原地未外运,现裸露在外为山地黄棕壤,尚具备林业生产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 当事人已经非法开垦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种植葡萄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非法开垦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种植葡萄。
证据三:技术鉴定结论书。
证明: 当事人非法开垦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种植葡萄的林地面积及类型等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
证明:确认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四组证据证明:当事人曾**在资阳区新桥河镇***村**村***组非法开垦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种植葡萄的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已经构成非法开垦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0.1883公顷林地的违法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涉嫌具有非法开垦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行为。
选择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当事人非法开垦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种植葡萄,适用该条款。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选择理由:本案当事人非法开垦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种植葡萄的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后,适用该条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该案件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后,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 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七条(裁量权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按下列标准处罚1、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按湘林法〔2021〕2号文件执行,处每平方米10元×0.9倍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村*****组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4年3月前将非法开垦的0.1883公顷林地恢复植被;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6947元(人民币)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益阳资阳支行银行账号:1848**********1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