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林林罚决字〔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9-14 10:25 信息来源:区林业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单位名称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43**************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

  单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

  经查明,你(你单位)于2020年10月份在超过林地审批面积的情况下,违法使用资阳区新桥河镇***村***组部分林地建设厂房,经我局调查取证以及林业专业技术鉴定,你(你单位)违法使用林地的面积为0.0486公顷,将涉案地块林地地块区划为1个小班,即1号小班,其中按现状地类划分,特规灌木林地0.0486公顷;按森林类别划分,重点商品林地0.0486公顷;按林种划分,其他经济林地0.0486公顷;按森林保护等级划分,Ⅲ级保护林地0.0486公顷;按林木起源划分,人工林林地0.0486公顷。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询问笔录

  证明: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超过林地审批面积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技术鉴定结论书。

  证明: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及类型。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转让合同,崔**、孙**询问笔录

  证明:确认违法主体资格。

  四组证据证明: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超过林地审批面积已经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0486公顷的违法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须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涉嫌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选择理由:本案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适用该条款。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选择理由:本案当事人(单位)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后,适用该条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 该案件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后,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面积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八条,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一倍2916元(人民币)罚款;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26973元(人民币)的罚款,共计罚款29889元(人民币)。责令限于2024年2月前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0486公顷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益阳资阳支行银行账号:1848**********1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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