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益阳市资阳区*******农庄餐厅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村****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
被处罚人姓名:王**性别:女出生日期:1988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34**************
单位地址现住址: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村****组
经查明,你(你单位)2018年3月在未依法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违法使用资阳区迎风桥镇**村**组建设杂物间及硬化宅基地前坪并建有假山等设施,又于2020年9月,在未依法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宅基地附近扩建舞台等设施打造生态农庄。经资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结合资阳区2020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和资阳区第三次国土调查主要数据成果,将涉案林地地块区划为5个小班,即1号至5号小班。其中,按现状地类划分,乔木林地0.1229公顷;按森林类别划分,一般商品林地0.1229公顷;按林种划分,一般用材林地0.1229公顷;按林地保护等级划分,Ⅳ级保护林地0.1229公顷;按林木起源划分,人工林林地0.1229公顷。涉嫌违法使用林地0.1229公顷林地,其中1、3号小班共计0.488公顷林地;2、4、5号小班共计0.0741公顷林地,现场原地貌、植被已被完全破坏,林业生产条件遭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已经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其他证据材料。
证明: 当事人何时、何地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技术鉴定结论书。
证明: 当事人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及类型。
证据四:身份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确认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四组证据证明:王**在资阳区迎风桥镇**村****组占用林地建设生态农庄的行为,没有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已经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1229公顷林地的违法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选择理由:本案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
选择理由:本案当事人(单位)违法使用林地的1、3号小班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本案当事人(单位)违法使用林地的2、4、5号小班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根据(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3〕5号)及(湘林策〔2018〕6号)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 无。
本案酌定情节: 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一、《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款裁量权基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按下列标准处罚,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款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罚,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按照(湘林法〔2023〕6号)文件执行,处2号小班、4号小班、5号小班共计0.0741公顷林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7410元(人民币);处1号小班、3号小班共计0.0488公顷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8767.6元(人民币),共计罚款叁万陆仟壹佰柒拾柒圆陆角,小写:36177.6元(人民币)。
综上,本机关认为 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及(湘林策〔2018〕6号)的规定,责令限期于2024年8月前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叁万陆仟壹佰柒拾柒圆陆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益阳资阳支行银行账号:1848**********1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