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刘**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64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2301************
单位地址现住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村***村民组
经查明,你(你单位)于2019年1月份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违法使用资阳区新桥河镇***村***村民组部分林地建养殖场,经我局调查取证以及林业专业技术鉴定,你(你单位)涉嫌违法使用林地的面积为0.0978公顷,在勘测调查过程中,结合资阳区2020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和资阳区第三次国土调查主要数据成果,将涉案林地地块区划为2个小班,即1号、2号小班。其中,按现状地类划分,乔木林地0.0978公顷;按森林类别划分,国家二级公益林地0.0978公顷;按林种划分,水源涵养林地0.0978公顷;按林地保护等级划分,Ⅱ级保护林地0.0978公顷;按林木起源划分,人工林林地0.0978公顷。涉嫌违法使用林地的0.0978公顷林地,原地貌、植被已被完全破坏,林业生产条件遭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技术鉴定结论书。
证明: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及类型。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四组证据证明:刘**在资阳区新桥河镇***村***村民组建养殖场的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已经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0978公顷林地的违法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选择理由:本案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
选择理由:本案当事人(单位)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前,适用该条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 该案件发生在2020年7月1日前,且案件查处过程中,当事人(单位)积极配合林业部门调查并表示接受处罚的态度,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款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款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擅自将公益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1.5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面积1.5亩以上3.5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至25元以下罚款。擅自将包含有公益林地和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的合计面积5亩以下的,按擅自公益林林地改为非林地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刘**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款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在2024年3月之前恢复原状;2、并处罚款14670元(人民币)。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益阳资阳支行银行账号:1848**********1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沅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