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开区接城堤社区*****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430124**********
联系电话:151*****
联系地址:湖南省宁乡市*****
2023年6月14日,当事人收到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DZY20230511)。上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台芒(购进日期:2023-05-10)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3430902569334617)、《检验报告》(No:JDZY20230511)各一份,责令当事人开展问题食用农产品召回和原因排查工作,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当事人销售的台芒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并指定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14日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名称:益阳市资阳区*****水果店;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0年9月7日,经营者:*****;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开区接城堤社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新鲜水果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玩具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新鲜水果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12月25日经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核发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名称:益阳市资阳区*****水果店;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零售);许可证编号:JY1430******7379。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0日从长沙市雨花区*****水果商行以6.8元/斤的价格购进上述批次台芒共50斤,并以7.8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抽样人员和其他零买顾客。据当事人陈述,在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4日将《检验报告》(No:JDZY20230511)送达给当事人之前,上述批次台芒已全部售完。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问题食用农产品召回工作,通过公示《召回公告》得知上述批次台芒已全部食用完。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台芒的货值金额总额为390(7.8×50)元,获利为50〔(7.8-6.8)×50〕元。
再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台芒,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又查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上述批次台芒的《检验报告》、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等资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4日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下载打印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3430902569334617)、《检验报告》(No:JDZY20230511)各一份,以及抽样现场照片打印件六份,证明本局依法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台芒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本局于2023年6月14日制作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当日执法人员送达给当事人制作的《送达回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现场笔录》各一份以及拍摄打印的现场照片打印件五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责令其开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工作的事实。
4.本局于2023年6月2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上述批次台芒的《检验报告》、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台芒的进销价格、进销数量、货值金额、获利以及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况。
5.当事人于2023年7月6日向本局提供的《召回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问题食品召回措施、积极整改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8月16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告〔2023〕109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对证据发表意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台芒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超过规定标准的最高限量。当事人销售上次批次台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基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本局认为可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规范管理。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