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益阳****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皮*辉,联系电话:137****9585;受委托人姓名:王*峰,汉族,中专文化,现年50岁,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区**路**号,身份证号码:430111********043X,联系电话:138****2958
我局查明,当事人益阳****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在资阳区***镇**村****河道,占用河滩地进行船舶维修,堆放物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7月10日对当事人益阳****服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益阳****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在资阳区***镇**村****河道,占用河滩地进行船舶维修,堆放物料的经过、来源、位置及用途等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3年7月6日,对当事人益阳****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资阳区***镇**村****河道,占用河滩地进行船舶维修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益阳****服务有限公司在***镇**村占用河滩地的事实。
3.勘验笔录一份。2023年7月6日,对当事人益阳****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资阳区***镇**村**组,****河滩地现场制作的勘验图、勘验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益阳****服务有限公司在***镇**村占用河滩地的位置及维修船舶等事实。
4.拍摄照片两张。2023年7月6日,对当事人益阳****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资阳区***镇**村河滩地现场所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益阳****服务有限公司在***镇**村非法侵占河道河滩地用于船舶维修的事实。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合法身份。
当事人益阳****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之规定。以上证据确认了当事人益阳****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镇**村****河道,侵占河滩地用于船舶维修的违法事实,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记载的内容与本案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水罚告字〔2023〕4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益阳****服务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当事人调查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好,且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六条的规定,处罚应与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要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益阳****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当事人益阳****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侵占河滩地的行为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责令当事人益阳****服务有限公司清除维修船舶的所有设施设备或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上述壹万元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开户行: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账户: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59168168)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资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