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胡**涉嫌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胡**
身份证号码:432325*********523
住所: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
联系电话:138******04
2022年12月6日,我局收到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移送函》及市纪委监委相关调查材料,要求我局依法查处胡**收受投标人的财物问题。移送材料显示:当事人胡**在“资阳区人居环境治理”项目招标投标评审过程中涉嫌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进行调查。
2022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胡**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胡**陈述了其于2021年11月被抽中为资阳区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评委,并对该项目进行了评分的情况。胡**承认了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现金1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同时核实了收受的现金已被桃江县公安局经侦支队没收的具体情况。执法人员收集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桃江县公安局非税缴款书复印件、评标专家聘书复印件等证据。
2022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行贿人李**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李**陈述了自己太代理公司委托其向胡**进行行贿的具体事实。
2022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在资阳区农业农村局人居办收集了资阳区人居环境治理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招标公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经过以上调查,现已查明如下事实:
2021年11月18日,当事人胡**被抽中为资阳区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的评委,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评标。评标结束后,胡**接受了投标人10000元现金。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充分证明:
1.胡**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益阳市纪委监委询问笔录3份,证明胡**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的事实;
3.胡**询问笔录1份,证明胡**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的事实;
4.李**询问笔录1份,证明胡**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的事实;
5.资阳区人居环境治理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招标公告复印件1份,证明胡**参与了资阳区人居环境治理项目评标的事实;
6. 胡**评标专家聘书复印件1份,证明胡**评标专家资质;
7. 桃江县公安局非税缴款书复印件,证明胡**收受投标人的现金已被桃江县公安局经侦支队没收的事实;
8.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1份,证明胡**参与了资阳区人居环境治理项目评标的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高度关联,并经当事人确认,我局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胡**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胡**的评分未影响评标结果,且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2022年12月28日,我局向胡**送达了益资农(招投)告〔202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违法情节和以上规定,拟给予其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5000元;3.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我局对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5000元;3.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胡**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领取缴款凭证,并将全部罚没款交到农业银行资阳支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