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3〕89号
发布时间:2023-08-16 16:47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3〕89号

  当事人:姚**

  身份证件号码:430903198807******

  住址:益阳市赫山区新市渡镇九子村青联村村民组*号

  联系电话:189****5666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村***组

  2023年4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资阳区长春镇***村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场所冻库内摆放有200件进口冷冻猪脚(生产批号:303300000  净重:10kg/件)待售,但其现场无法提供其营业执照。同时,当事人员工正在驾驶一台电动叉车(无铭牌信息),但其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叉车合格有效的监督检验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进行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4月14日对当事人发出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益资)市监特令〔2023〕第CC-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向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叉车的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同时,提供上述叉车现场作业人员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

  本局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了资阳区长春镇***村的村民赵某某的厂房,用于经营进口预包装冷冻猪蹄。受装修改造厂房影响,其实际经营时间自2023年2月份开始。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4月8日从桃江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分别购进500箱(10kg/件)进口冷冻猪蹄,第一批次购进价格为215元/件,第二批次购进价格为205元/件。截至本局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已将第一批购进的500件冷冻猪蹄以220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第二批猪蹄以210元/件的价格已销售出去300件,其获利共计4000[(220-215)×500+(210-205)×300]元。

  另查明:当事人为开展冷冻肉类经营活动,购进了一台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现场检查时无铭牌信息),于2023年2月份正式经营后开始投入使用,但一直未向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未取得合格有效的监督检验报告。

  再查明:在本局执法人员检查过后,当事人依法向本局申请了设立登记,于2023年5月17日经本局依法核准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CH******,名称:益阳市**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村***组)。

  又查明:经当事人与叉车厂家沟通后,厂家向当事人补发了车辆铭牌、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叉车产品数据表、材质证明、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局提供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4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益资)市监特令〔2023〕第CC-4号] 和《送达回证》各一份,以及拍摄打印的现场照片打印件八份,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但其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正在使用未经检验的上述叉车和本局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和其向本局提供的《厂房出租合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产品进货票据、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各两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和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事实,以及无照经营的时间、数量、货值金额和获利等情况。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和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其新办理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叉车的相关资料及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5.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9日从网上下载打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打印件一份,证明本案的法律适用情况。

  本局于2023年7月12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听告〔2023〕98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凡是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冷冻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构成了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时间较短,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主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在收到本局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较小。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的;或者现场查处时已停用或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11.1 万元的罚款”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其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2.对其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处罚款30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单,按以下两种形式缴款:1、通过扫描二维码微信直接支付;2、通过手机银行和柜台转账支付,转账附言必须填写“湖南非税+缴款码(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第一行)”,缴款银行及账号可选择:①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214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②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58****653。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市资阳支行;③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户:4300****816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④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4396****3234。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⑤名称:益阳市资阳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2609。开户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良分理处。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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