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100-2号
发布时间:2023-08-03 16:48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100-2号

  当事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致富北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

  负责人:阮*松

  身份证件号码:4328281975********

  联系电话:151********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

  2022年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摆放有12盒维生素D滴剂(悦而)待售,上述产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因案情复杂,本局依法将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31日经本局依法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名称:****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致富北路店;类型:台、港、澳投资企业分公司;负责人:阮*松;成立日期:2021年8月31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经营范围: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预包装饮料酒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10月29日依法经本局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309020305545;经营者名称:****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致富北路店;法定代表人:阮*松;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含网络经营、零售);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含酒类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它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8日。2021年10月11日经本局依法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湘CA73712062;企业名称:*****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致富北路店;注册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企业负责人:阮*松;质量负责人:张*浓;经营范围:乙类非处方药,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28日开始在货柜摆放维生素D滴剂(悦而)12盒待售,销售的价格为会员96元/盒、非会员98元/盒,从销售上述商品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一直没有该商品的标价签及具体的零售价公示。据当事人的受托人陈述,因生意不好,上述产品一直没有销售和盈利,标价签也因没来得及制作,所以没有标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2年4月7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负责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30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的打印件五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3.当事人于2022年4月1日向本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受托人处理相关一切事宜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7日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时间、销售价格和获利等情况的事实。

  5.当事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局提供的整改后的现场照片打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改正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7月25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103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对证据发表意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销售时未使用标价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章价格监督管理《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五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初次违反价格法律法规,且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的;(二)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数额不大,且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的”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办案机构认为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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