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不罚〔2023〕65号
发布时间:2023-08-03 16:08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不罚〔2023〕65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90206*********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43230119780******

  联系电话: 130*********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

  2023年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幼儿园二楼食堂冰箱上层摆放1包淡干虾皮(生产日期:2022年2月5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237110301399;产地:山东˙日照;净含量:250g;地址: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盛安东食品产业园;全国统一服务电话:0633-7716858)于2023年2月4日到期,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限仍摆放在食堂的冰箱,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并指定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因案情复杂,本局依法将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

  本局查明:当事人依法于2013年4月11日经益阳市资阳区民政局核发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902066******;名称:益阳市资阳区***幼儿园;住所:资阳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贰拾万元整;业务主管单位:益阳市资阳区教育局;业务范围:学前教育;有效期限:自2019年12月06日至2023年12月05日。又于2019年6月14日依法经益阳市资阳区教育局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143090******号;名称:益阳市资阳区***幼儿园;地址:资阳区******;校长:***;学校类型:民办幼儿园(非营利性);办学内容:学前教育;主管部门:益阳市资阳区教育局;有效期限:2019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13日。

  另查明:当事人从淘宝以23元/包的进货价采购一包淡干虾皮(生产日期:2022年2月5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237110301399;产地:山东˙日照;净含量:250g;地址: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盛安东食品产业园;全国统一服务电话:0633-7716858),然后与其他待使用的产品一同摆放于食堂冰箱内。至2023年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包超过保质期的淡干虾皮仍摆放在食堂的冰箱内尚未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局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办学资质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0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八份,证明当事人待使用上述淡干虾皮食品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待使用上述淡干虾皮食品的来源、数量、营业额等情况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5月22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3〕65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对证据发表意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幼儿就餐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基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并积极整改,产品过期时间短,且属于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本局可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规范经营行为,真实合法开展经营。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5月 3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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