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100-1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902MJ******
经营场所:资阳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89******
联系地址:资阳区******
2022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资阳区******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冰箱内摆放有无标签标示的蜂蜜2瓶正在使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因案情复杂,本局依法将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
本局查明:当事人依法于2019年1月16日经益阳市资阳区民政局核发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902MJJ******;名称:益阳市资阳区***;住所:资阳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伍万元整;业务主管部门:益阳市资阳区教育局;业务范围:学前教育。又于2019年6月19日依法经益阳市资阳区教育局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14309026******号;名称:益阳市资阳区***幼儿园;地址:资阳区******;校长:***;举办者:***;学校类型:民办幼儿园(非营利性);办学内容:学前教育;主管部门:益阳市资阳区教育局;有效期限:2019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又于2019年3月13日经原益阳市资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益阳市资阳区***幼儿园;许可证编号:JY34309*********;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主体业态:单位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4年3月12日。
另查明:当事人幼儿园对老师学生开设早中餐。于2022年2月幼儿园老师从乡下以90元/瓶购入无标签标示的蜂蜜2瓶,至检查时止其中一瓶已经使用一半,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证照及有效的进货票据。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述,上述产品又是平时用于自己、老师和学生泡水喝,有助于胃肠道健康。
2022年6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由资阳区张家塞乡堤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请求减免报告》和当事人出具的《关于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申请本局减免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本局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一份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日在当事人的住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的打印件五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无标签标示的食品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9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无标签食品的时间、数量、成本、销售价格、货值金额和获利等情况的事实。
4.当事人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局提供的《请求减免报告》和《关于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原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向本局申请行政处罚减免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7月25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101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当事人使用上述无标签的蜂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证照及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没有主观恶意,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涉案产品数量小、货值金额低”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没收尚未使用的无标签标示的蜂蜜一瓶和正在使用的无标签标示蜂蜜半瓶;
3. 处罚款5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8
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