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3〕34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木业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2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黄溪桥村****村民组
经营者:欧阳*
身份证件号码: 43090219850******X
联系电话:1511671****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黄溪桥村****村民组
2022年1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黄溪桥村****村民组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有1台在用的压力容器;产品名称:空气储气罐;设备代码:217035046**2104;现场检查压力表,显示压力0.65Mpa,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本局依法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5月12日经本局注册登记取得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2),经营者:欧阳*;名称:益阳市资阳区**木业厂;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黄溪桥村****村民组;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0年5月12日;经营范围:锯材加工;木片加工、集成板加工、林产品初加工及销售;进口木材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所使用的压力容器是由他人于2019年抵押给当事人哥哥(欧阳**),并一直闲置于其厂房内,至2022年2月份由当事人委托其舅舅安装该设备并开始使用。该压力容器因铭牌部分划伤,不能正常识别,产品名称:空气储存罐;压力容器类别:Ⅰ类;制造日期:2017年3月;耐压试验:1.0MPa;最高允许工作压力:0.8MPa;容器净重:385KG;主件材料:0.235B;容积:2m3;工作介质:空气;产品标准:GB15011504;制造许可级别:D1/D2;制造许可证编号:TS2235046-2022;制造单位:福建长风压缩机有限公司;设备代码:217035046**2104。
再查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压力容器,但未能补齐上述相关手续,后于2023年1月6日将上述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进行了拆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其经营者的身份证照片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其经营者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4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益资市监特令〔2022〕第X-2号)原件一份、《送达回证》原件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八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上述压力容器和本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的事实。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特种设备目录》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压力容器是列入目录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4.2023年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的压力容器(设备代码:217035046**2104)于2019年到达当事人工厂,又于2022年2月份开始安装使用至2023年1月5日未经检验的事实。
5.2023年1月6日当事人将上述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进行拆除,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四份,证明当事人已将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拆除的事实。
6.2023年3月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关于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家庭经济困难和申请从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7.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6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查询到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的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3月17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听告〔2023〕36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当事人收到我局下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益资市监特令〔2022〕第X-2号)后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的规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二百三十七条“(二)裁量基准: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系初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的:(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裁量基准:处 3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