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3〕76号
发布时间:2023-07-05 14:29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91******H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食品工业园***栋

  法定代表人:陶***

  身份证号码:432301196905******

  联系电话:13507372***

  2023年4月19日,本局收到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交本局的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B5D328001B5F6095756),该报告证明,当事人2022年10月15日生产的“毛毛鱼(水产制品)(香辣味)”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益资市监检鉴结〔2023〕9号)各一份,责令当事人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和原因排查工作,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4月25日申请复检,又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局提交了撤销复检的《申请说明书》,当事人放弃复检。

  当事人生产污染物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22日经本局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91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食品工业园***栋;法定代表人:陶***;成立日期:2012年02月14日;经营范围:食品的加工与销售;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又于2022年11月01日经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发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443090205483),生产者名称: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陶***;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食品工业园***栋;生产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食品工业园***栋;食品类别:肉制品;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产制品;豆制品;有效期至2023年09月18日。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5日共计生产了5件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毛毛鱼(水产制品)(香辣味)”,每件240包,然后以175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句容市华阳镇好多多闻茗舌界食品店华阳名街店,5件货值金额为875(5×175)元。据当事人的受托人陈述,当事人在收到本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问题食品召回工作,对上述不合格食品开展了原因排查,通过发布《召回公告》得知上述食品均已销售完。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5日生产的毛毛鱼(水产制品)(香辣味),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镉(以Cd计).mg/kg,实测值0.15,不符合≤0.1的标准指标要求,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资质和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其生产的毛毛鱼抽检不合格的相关事宜的事实和受托人的身份。

  3.2023年4月19日本局收到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交本局的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B5D328001B5F609575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DBJ23321100295233453)各一份和抽样现场照片打印件三份。证明本案的来源和当事人生产的“毛毛鱼(水产制品)(香辣味)”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0日将《检验结果告知书》(益资市监检鉴结〔2023〕9号)和《检验报告》(No:B5D328001B5F6095756)送达给当事人制作的《送达回证》、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各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开展原因排查、食品召回以及整改工作和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的事实。

  5.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3日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局提供《销货单》《生产记录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销售等情况。

  6.你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局提供的《召回公告》和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局提供的《召回情况说明》以及2023年5月23日向本局提供的《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你积极采取问题食品召回措施、积极整改和上述不合格食品已被食用未有召回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6月7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听告〔2023〕75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污染物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毛毛鱼(水产制品)(香辣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超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销售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低、数量少,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二百九十四条(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标准,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对当事人作出从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75元;

  2.处罚款30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8

  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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