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益阳市****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邮政编码:41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08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污水收集池,厌氧池,沉淀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未定期对有限空间专项预案进行演练;
主要证据:
证据一: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污水收集池,厌氧池,沉淀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未定期对有限空间专项预案进行演练。
证据二:现场检查时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证明: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污水收集池,厌氧池,沉淀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未定期对有限空间专项预案进行演练。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由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证明: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污水收集池,厌氧池,沉淀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未定期对有限空间专项预案进行演练。
证据四:益阳市****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梁*是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之一,负责安全生产台账资料的记录,该公司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里有有限空间专项预案,该公司未定期对有限空间专项预案进行演练,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污水收集池,厌氧池,沉淀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证据五:益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梁*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梁*是该公司员工,负责财务和安全生产台账资料的整理。该公司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里有有限空间专项预案,该公司未定期对有限空间专项预案进行演练,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污水收集池,厌氧池,沉淀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证据六: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法人陈**,经营食品加工、生产、销售,属于工贸领域八大行业的轻工行业。
证据七:陈**和梁*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信息。
证据八:梁*的劳动合同一份。
以上事实“1”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第 59 号令)第十九条第二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第 59 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险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情形之一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3”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第 59 号令)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具、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第 59 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 1000 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合并处人民币4000(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资阳支行,账号 4879********4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