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陈*生,男,民族:*,身份证号码:432301********4015,联系电话:135****9572,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办事处***村***组,职业:**,工作单位:**。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4月 10 日 对你(单位)涉嫌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当事人陈*生涉嫌驾驶车牌为湘 H1**12 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主要证据有①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 份)、②现场照片(1 份)、③询问笔录(1 份)、④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⑤当事人驾驶车辆行驶证(1 份)、⑥现场视频(1 份)等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磅单、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上述证据经过陈*生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资交罚告〔2023〕0039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的;如果有陈述申辩的,应当说明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复核情况、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 8 条之规定和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篇中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属于较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于 2023 年 04 月 10 日前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陈*生立即卸去超限货物 8.2 吨,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陆拾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建设银行资阳支行(地址: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路),户名: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1681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