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2〕26号
申请人:龙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龙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4日(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益阳市市场监管举报举报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不服(案件编号:1430902002022061495482967)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8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做出的关于益阳市资阳区汇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处理决定(编号:1430902002022061495482967);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举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在拼多多平台“汇某电子休闲食品专营店”店铺花费3.8元购买全麦面包—黑麦代餐面包(10片)一份,经查询,该店铺是“益阳市资阳区汇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收货后发现该产品标识虚假、无合格证或质量标识、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等诸多问题。故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以下要求:要求被举报人提供购买该批次面包的《GB/T20981-2007面包》7.1出厂检测报告、7.2型式试验报告。被申请人以不存在上述问题为由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认为:1.被举报人具有营业执照等证件不能作为产品合格的依据。2.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职,在回复中,被申请人未提供检测报告和编号、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不予立案凭证,仅形式告知申请人且被申请人未对举报提供的诸多涉嫌违法线索进行回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履职,所做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6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益阳市市场监管举报举报平台提交的举报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反馈处理结果。1.被举报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被举报人能提供涉案食品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2.被举报人提供了经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被申请人查看了由深圳市中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对该举报食品的检测报告,证明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合格后才出厂销售的。3.被举报人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查看了被举报食品,未见食品有其他问题,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被举报食品存在其他问题的证据,故被申请人依法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和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驳回申请人申请。
本府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在拼多多平台花费3.8元购买黑麦代餐面包一份(店铺名为“汇某休闲食品专营店”,查询是由益阳市资阳区汇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订单编号为220311-241927484383729)。收货后发现无合格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等问题。2022年6月14日申请人通过12315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要求被举报人提供购买该批次面包的《GB/T20981-2007面包》7.1出厂检测报告、7.2型式试验报告。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食品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经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因不存在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不立案回复。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 被举报食品生产厂家长沙市兴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3. 长沙市兴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黑麦面包的出库单和出厂检验报告单
4. 深圳市中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面包检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
5. 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举报单
6. 黑麦代餐面包拼多多销售主页面
7. 黑麦代餐面包订单支付页面和物流签收页面
8. 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主体。
本案中的被举报人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其销售的“黑麦代餐面包”系长沙市兴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被举报人进货时查验了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被举报产品检验合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现已查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举报人反馈了调查处理结果,程序合法。基于以上事实,本案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