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2〕27号
申请人:韦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韦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0日(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益阳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不服(案件编号:1430902002022061010473486)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8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做出的关于益阳市资阳区思某某味副食品店的处理决定(编号:1430902002022061010473486);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举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30在拼多多平台购买“武冠鹌鹑蛋”一份(店铺名为“味某某休闲零食”,企业名称为“益阳市资阳区思某某味副食品店”,订单编号为220430-484657151540395)。申请人收货后发现该产品存在证书有效期在生产日期之前、无合格证或质量标识、无净含量规格等问题。故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以上问题予以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不立案回复,申请人不服,认为被举报人具有营业执照等证件不能作为产品合格的依据,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职。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马上进行现场核查,根据调查情况,被举报人能提供涉案食品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生产厂家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21年12月3日至2026年12月2日。2.食品检验可以请专业的检测公司检验,也可以生产厂家自检,答复人查看并复印了被举报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和由河南尚科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3.被举报人称只购进过2022年1月和4月生产的同类食品,未购进过2022年3月10日生产的被举报食品,举报人所称的2022年3月10日生产的鹤鹑蛋不是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的。4.答复人查看了被举报食品的包装,食品包装净含量为散装称重,该食品外包装标签标识不需要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同时,被申请人未见食品包装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问题,举报人也没有提供被举报食品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食品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和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
本府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4月30在拼多多平台购买“武冠鹌鹑蛋”一份(店铺名为“味某某休闲零食”,企业名称为“益阳市资阳区思某某味副食品店”,订单编号为220430-484657151540395)。申请人收货后发现该产品存在证书有效期在生产日期之前、无合格证或质量标识、无净含量规格等问题。故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以上问题予以立案查处。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食品的生产厂家河南省武某某可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经河南尚科计量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合格报告,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1年12月3日,有效期直20216年12月2日,不存在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不立案回复。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申请人拼多多平台购买记录截图
2. 到货商品外包装快递面单及物流信息、卤蛋照片
3. 味某某休闲零食店经营者信息
4. 12315平台的举报单
5. 申请人举报书
6. 益阳市资阳区思某某味副食品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7. 河南省武某某可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
8. 河南尚某计量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9. 河南省武某某可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4月20日出库单
10. 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主体。
本案中的被举报人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其销售的“卤制鹌鹑蛋”系河南省武某某可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食品,被举报人进货时查验了生产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被举报产品检验合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现已查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举报人反馈了调查处理结果,程序合法。基于以上事实,本案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