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2〕31号
发布时间:2023-05-22 17:44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2〕31号


  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壹某平台家具生活馆

  经营者:李某某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接城提新塘组安置房壹栋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壹某平台家具生活馆(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5日(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市监处罚〔2022〕78号)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8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减免被申请人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电梯超期未检这一事项并不知情,并非故意且申请人知情后态度诚恳,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并申请了检验,未造成安全影响。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接到被申请人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益资市监特令〔2022〕第Z01号)后积极整改,于同年3月8日申请检验,3月23日检验合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第一时间消除了隐患且未造成影响。申请人电梯脱保期间一直没有营业,未造成任何危害,申请人店面经营惨淡,当前经济能力无法承担,请求免于处罚。申请人认为案涉电梯属于家用电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范围。该电梯装机后没有用于商业,而是二楼住家使用。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履职,所做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申请人实际使用了未经检验的电梯,违反了相关规定。2022年3月1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经营场所在用电梯进行检查,经查发现申请人在用电梯已超过检验期限(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月),且申请人现场无法提供合格的有效报告。经核实,案涉电梯未经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申请人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被申请人依据此条对申请人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合法。3.申请人不符合减免行政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量罚适当。申请人所陈述的第一时间积极整改,消除隐患,同时并未造成影响及安全问题,故请求减免行政处罚。上述情况被申请人都已在案件调查中调查清楚并认可,因此对申请人依法进行了从轻处罚。对于申请人的个人经营和家庭情况,被申请人在调查期间已了解,深表同情。但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1〕153号),上述情况不能作为减免处罚的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和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驳回申请人申请。

  本府查明:2022年3月1日,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经营场所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申请人在用电梯已经超过检验期限,于同日向申请人发出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益资市监特令〔2022〕第Z01号)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电梯,并要求其整改,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24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45号)送达给申请人,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于5月26日提出了听证申请,6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资市监听通〔2022〕3号),6月29日被申请人依法组织了听证会,经审查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市监处罚〔2022〕78号),对申请人作出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45号)及送达回证

  2. 《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市监处罚〔2022〕78号)及送达回证

  3. 申请人营业执照

  4. 申请人现场笔录

  5. 申请人经营店面在用电梯照片

  6.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下次检验日期:2022年01月)

  7. 电梯监督检验报告(TJ-H202100182)

  8. 《询问通知书》(益资市监询通〔2022〕18号)

  9. 李某某询问笔录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益资市监特令〔2022〕第Z01号)及送达回证

  11. 申请人与湖南耀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

  12.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编号:TD-H202201372)

  13.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03月)

  14. 申请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资市监听通〔2022〕3号)及送达回证、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15. 案件来源登记表

  16.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7. 立案审批表

  18.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19.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20. 法制审核表

  21.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22. 行政处理决定发文笺

  23. 行政执法人员证件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职责。被申请人作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辖区内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行为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本案中,申请人经营者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被申请人现场照片可证实,涉案电梯位于申请人经营场所内,申请人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载明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月”且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也承认电梯已超过检验期限的事实,即自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1日,电梯一直处于脱保状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一项中规定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之规定,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情形,并无不当。其次,基于申请人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积极整改、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被申请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对申请人在幅度内进行了从轻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且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市监处罚〔2022〕78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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