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2〕21号
申 请 人:田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段敏尧,局长
申请人田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6月1日(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交罚决〔2022〕FH03号)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7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执法过程违法;2.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交罚决〔2022〕FH03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驾驶一辆自用货车,运输自家餐饮店经营所需食材。途经益阳市资阳区幸福渠收费站路口时,被申请人的两名执法人员以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为由扣留并当场以微信转账方式处以罚款一万元且收取10元手续费。申请人认为涉案货车系非营运货车,为自家餐饮店所用,不存在任何违法运输行为,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且执法程序不规范不合法。
1.申请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处罚对象是个人,申请人运输食材只是为自家经营所用,不以盈利为目的,属于非营运车辆,且全国已经取消4.5吨以下货车营运证和资格证,申请人运输行为无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被申请人执法过程明显不合法。两名执法人员执法前并未出示执法证件,现场也未进行调查取证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时,也是现场向其中一名执法人员个人微信转账且收取申请人10元手续费,另外执法人员还向申请人索要烟和槟榔。综上,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且在执法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履职,所做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被申请人处罚认定的事实清楚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日在资阳区幸福渠收费站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申请人驾驶牌照为粤B16NAO的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从常德载一车蔬菜、肉类等冷冻食品准备送往深圳市龙岗区。申请人是车辆所有人,也是深圳市乡某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无法提供案涉货车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有效证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现场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后,向申请人做出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益资交强措决〔2022〕FH03号),暂扣了粤B16NAO号车辆,对申请人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当日调查终结。在做出处罚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交罚告〔2022〕FH03号),告知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因申请人急于送货,恳请当天处罚,并自愿放弃听证权。经被申请人集体讨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人同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送达申请人,并于当日将暂扣车辆退还。
2.被申请人执法过程程序合法
因考虑到申请人运输的货物为生鲜冷冻食品,不宜存放时间过长,且申请人自己要求对其当日做出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于当晚十点十分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次,被申请人查看了执法记录仪,能够证明执法人员向申请人出示了执法证件,且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了执法人员的姓名和执法证号,执法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因申请人无法当场通过银行缴纳罚款,申请人请求执法人员帮忙缴纳罚款,于当晚九点三十六分将罚款通过微信转账给执法人员,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罚款收据。考虑到微信提现存在手续费,申请人自愿多支付了10元手续费。
3.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车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但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本规定所指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即道路冷藏运输属于道路货物专用运输,不属于普通货运。虽然申请人驾驶的粤B16NAO号货车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下,但其车厢印有“冷藏车F类”,且运输冷冻食品,该车辆不属于道路普通货运而是道路专用货运,因此冷藏车从事道路货运经营需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此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查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其一般经营项目是:日用品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餐饮管理(中餐制售)、餐饮管理咨询、快餐及农副产品配送及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的批发零售。据此,应当认定申请人运输行为属于营运,而非申请人说的非营运。最后,因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急于当天做出处罚决定书,导致遗漏被处罚人深圳市乡某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此予以补正。综上,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交罚决〔2022〕FH03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驳回申请人申请。
本府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驾驶一辆自用货车,运输蔬菜、肉类等冷冻食品,行至资阳区幸福渠收费站路口时遇被申请人执法检查。经现场询问,申请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被申请人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益资交强措决〔2022〕FH03号)并送达申请人,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存在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益资交罚告〔2022〕FH03号)并告知拟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并放弃听证权利,请求减轻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交罚决〔2022〕FH03号)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通过向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微信转账方式现场缴纳罚款,同日,被申请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退还暂扣车辆并结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交罚决〔2022〕FH03号)及送达回证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转账缴纳罚款记录截图
3.申请人机动车行驶证
4.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5.被申请人立案审批表
6.现场检查笔录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书
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9.询问笔录
10.深圳市乡某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截图
11.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
1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3.案件审核表
1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交罚告〔2022〕FH03号)及送达回证
15.陈述申辩笔录
16.减轻行政处罚审批表
17.重大执法案件法制审核送审表
18.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19.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20.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21.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22.《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益资交解强措〔2022〕FH03号)
23.退还物品凭证
24.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本府认为:根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以及本府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方面:一、申请人的运输行为是否需要办理相关许可;二、被申请人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1.申请人的运输行为是否需要办理相关许可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四款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申请人驾驶货车印有“冷藏车F类”标识且运有肉类等冷冻食品,属于道路货物专用运输而非普通货运车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申请人驾驶具有冷藏功能的道路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被申请人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六十九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本案不存在上述可以当场缴纳罚款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当场对申请人做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通过微信转账给执法人员收取罚款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交罚决〔2022〕FH03号),责令被申请人60天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