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22 17:21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2〕20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匡新跃,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陈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益阳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不服(案件编号:143090200202207107****)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7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2日通过淘宝网购买了若干件蚊香用于工厂灭蚊、蝇、飞蛾(店铺“日某蚊香加工厂”,企业名称为益阳某某园艺有限公司,订单编号为27349733554055****)。申请人收到产品并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该产品不合格,故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望依法组织调解,但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受理,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一、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此产品已下架,但目前被投诉人店铺仍在销售该蚊香,并未下架。经查询桃江县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农药登记行政许可。此外,申请人并未对投诉事项表示放弃调解,被申请人歪曲申请人的请求未依法组织调解,属于行政执法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二、被投诉人销售的产品不合格,制造商造假,应依法由具有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农药登记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但提交的资料(制造商为桃江县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实际产品包装标注的信息(制造商为湖南正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一致,信息均无法与实物对应。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事项时未履行法定职责义务、执法不作为、程序违法、包庇被投诉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益阳某某园艺有限公司的投诉回复》不予受理决定,所适用依据错误、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遂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未依法组织调解的行为违法;2.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益阳某某园艺有限公司的投诉回复》决定;3.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受理投诉,并依法组织调解。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对申请人投诉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处理。2022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益阳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提交的投诉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反馈处理结果。经核查:1.接到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被投诉产品已经下架,现场并未发现相关产品,并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对答复没有异议,同时放弃了退货退款;2.淘宝平台上的日某蚊香加工厂为益阳某某园艺有限公司设立,被投诉产品由桃江县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湖南千某日化有限公司生产、加工,被投诉人提供了生产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营业执照》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3.投诉人未向答复人提供其购买的产品以及上述产品不合格、以次充好的证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被申请人经核查发现产品已经下架,现场也并未发现相关产品,被投诉人违法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同时,投诉人也向资阳区农业农村局进行了投诉,资阳区农业农村局已就此事立案调查。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和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驳回申请人申请。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日在淘宝平台购买了若干件蚊香(店铺名为“日某蚊香加工厂”,企业名称为益阳某某园艺有限公司,订单编号为273497335540554****)。申请人收到产品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该产品不合格,同时涉案产品包装上制造商与实际生产厂家不符,经查询实际生产厂家“桃江县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农药登记及相关许可资质。2022年7月10日,申请人通过12315投诉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并要求被投诉人退货退款、赔偿损失。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被投诉人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在其营业场所内未发现有涉案产品。经被申请人网上核实,涉案产品已下架。被投诉人提供了生产企业“桃江县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委托企业“湖南千某日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经被申请人协调,被投诉人作出情况证明,同意退货退款但不同意赔偿。因无法达成调解,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淘宝购物记录、被申请人投诉单、益阳某某园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桃江县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湖南千某日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桃江县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湖南千某日化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的委托书、湖南千某日化有限公司的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产品销售页面下架的截图、产品发货快递单号、印有制造商的产品外包装、收货后产品不合格的照片、淘宝网店营业执照信息的截图、淘宝店铺在售产品的截图、申请人投诉至被申请人的投诉电话记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于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桃江县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农药登记无果的截图。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称涉案产品无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不服。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之规定,申请人投诉涉案产品无农药登记证号、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应由农业主管部门处理。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已就同一事实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查处,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已对被投诉人作出处罚。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投诉答复并重新处理该投诉理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事项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了相关调查处理,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不予赔偿,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止调解程序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申请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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