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资)应急罚〔2023〕9 号
发布时间:2023-05-25 15:48 信息来源: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单位:益阳市资阳区***超市

  地址:资阳区迎风桥镇***村

  邮政编码:41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匡**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0*****45

  违法事实及证据:证据一:2023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在对益阳市资阳区***超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下发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明该公司 1、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

  证据二:2023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在对益阳市资阳区***超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下发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该公司 1、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

  证据三:2023年3月2日,对益阳市资阳区***超市法人代表匡**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 1、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

  证据四:2023年3月8日,对益阳市资阳区***超市主管向*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 1、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

  证据五:益阳市资阳区***超市工商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处罚主体的合法性。

  证据六:匡**、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信息。

  “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资阳支行,账号 4879*******214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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