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资)应急罚〔2023〕8 号
发布时间:2023-05-25 15:37 信息来源: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单位:****(益阳)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开区

  邮政编码:41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6******50

  违法事实及证据:1、气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2、2022年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作业人员污水处理员工张**进行有限空间培训;

  主要证据:

  证据一: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该公司 1、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2、未按照规定对污水处理站从业人员张**进行有限空间的安全培训。

  证据二:现场检查时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证明:1、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2、未按照规定对污水处理站从业人员张**进行有限空间的安全培训。

  证据三:现场检查时的资料照片,证明:该公司从业人员张**未在培训签到表签字,公司无法证明张**本人参加了有限空间的安全培训,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

  证据四:****(益阳)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喻*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喻*在该公司的职务是厂长助理,安全管理人员,张**是该公司的员工,且未进行有限空间的安全培训,但张**本人因为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带走,不能过来做笔录,承认气瓶未采取防倒措施。

  证据五:****(益阳)有限公司行政主管丁**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丁**是该公司的行政主管,受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林**的委托来接受调查,张**没有参加有限空间的安全知识培训,公司因为在搬厂,工作疏忽,未对气瓶采取防倒措施,开展了安全检查,也知道这个问题,但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证据六: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林**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

  证据七:丁**和喻*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八:张**的劳动合同一份,证明:张**是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的操作人员。

  证据九: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丁**受该公司法人代表林**的委托办理本案。

  以上事实“1”不符合国家标准《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3 的要求,存在一般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合并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资阳支行,账号 4879*******214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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