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22 17:42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2〕29号


  申  请  人:韦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韦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4日(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益阳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不服(案件编号:1430902002022052482921167)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8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做出的关于益阳市资阳区橄某某美食坊的不立案回复(案件编号:1430902002022052482921167);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立案调查并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以全国网络12315平台举报的方式到被申请人处实名举报,申诉被举报人益阳市资阳区橄某某美食坊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卤蛋(店铺名为“兵某美食坊”,企业名称为“益阳市资阳区橄某某美食坊”,订单编号为2604552985692608803)。申请人收货后发现该产品有掺假掺杂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违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对以上问题予以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不立案回复,申请人不服,认为被举报人具有营业执照等证件不能作为产品合格的依据,被举报人未尽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提供的违法线索进行回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马上进行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对被举报人益阳市资阳区橄某某美食坊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卤蛋”食品就申请人所举报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资料:1.被举报人能提供涉案食品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进货票据,答复人认为被举报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食品检验可以请专业的检测公司检验,也可以生产厂家自检,答复人查看并复印了被举报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和由湖南省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项目是按照GB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和GB2760-2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确定的,证明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合格后才出厂销售。3.答复人查看了被举报的食品,未见食品有其他问题,举报人也没有提供被举报食品存在其他问题的证据,无法明被举报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答复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和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

  本府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4月30在淘宝平台购买“偶某鹌鹑卤蛋”一份(店铺名为“兵某美食坊”,企业名称为“益阳市资阳区橄某某美食坊”,订单编号为2604552985692608803)。申请人收货后认为产品无合格证,怀疑被举报人未尽查验义务。故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以上问题予以立案查处。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为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合格销售主体,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食品的生产厂家湖南畅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单、出厂检验报告单、经湖南省产商品质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报告,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涉案产品不存在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不立案回复。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申请人淘宝平台购买记录截图

  2. 到货商品外包装快递面单及物流信息、产品照片

  3. 益阳市资阳区橄某某美食坊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4. 12315平台的举报单

  5. 申请人消费者举报书

  6. 湖南畅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单、出厂检验报告

  7. 经湖南省产某品质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

  8. 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主体。

  本案中的被举报人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其销售的“偶某鹌鹑卤蛋”系湖南畅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被举报人进货时查验了生产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被举报产品检验合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现已查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核查,因涉案产品不存在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回复并向举报人反馈了调查处理结果,程序合法。基于以上事实,本案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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