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22 17:43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2〕30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杨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5日(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益阳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不服(案件编号:1430902002022072218839341)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8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做出的关于益阳市资阳区极某某便利店的处理决定(案件编号:1430902002022072218839341);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举报;3.建议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三十四条对被申请人有关工作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3日在拼多多平台“熊某某美食城”店铺花费13.9元购买红枣果仁红豆全麦面包一份,经查询,该店铺是“益阳市资阳区极某某便利店”开设的。收货后发现该面包营养成分中的碳水化合物不符合无糖标准,故通过12315平台提出举报,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被申请人回复称被举报人已在网页上删除“无糖”字样,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故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处理。被申请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申请人的举报存在严重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履职,所做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到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核查。在现场未发现举报相关的产品且被举报人将网页上的“无糖”字样已删除,“是否含糖”项已标注为“含糖”。被申请人核实情况后及时在12315平台进行了回复,告知了不予立案的理由。2、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法律适用正确。关于申请人提及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认为该法的立法目的侧重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不够恰当的。同时,被举报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和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驳回申请人申请。

  本府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7月3日在拼多多平台花费13.9元购买红枣果仁红豆全麦面包一份(店铺名为“熊某某美食城”,为“益阳市资阳区极某速便利店”开设的,订单编号为220703-635332249271147)。申请人收货后发现该面包营养成分中含有碳水化合物,产品成分与被举报人在商品销售主页面描述的无糖不符,故通过12315平台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被申请人经现场调查,因现场未在发现被举报产品且被举报人网络销售的涉案商品详情标识为“含糖”,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回复。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 生产厂家益阳市麦某缘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3. 案涉面包拼多多销售主页面

  4. 案涉面包订单支付成功页面

  5. 案涉面包外包装袋营养成分表照片

  6. 案涉商品详情为“含糖”的照片

  7. 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本案中,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经被申请人依法调查核实,确系被举报人因疏忽误将商品详情标注为无糖,店铺发现该问题后已主动整改,因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了处理结果。基于以上事实,本案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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