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22 17:49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2〕46号


  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邓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7日(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益资市监处果告〔2022〕5号)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11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益资市监处果告〔2022〕5号)违法并重新作出回复。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按法律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回复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益阳市资阳区鑫某副食商行成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认为违法情节轻微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益阳市资阳区鑫某副食商行欺诈销售数量达1.6万件,不应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且未组织调解等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马上进行核查,联系了申请人了解相关情况,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鑫某食品副食商行销售的旺旺回味蚕豆产品就申请人所举报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资料。

  (一)拼多多平台上的“鑫某副食xin店”为益阳市资阳区鑫某食品副食商行设立,被举报产品旺旺回味蚕豆是被申请人从湖南大某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采购。答复人在核对网页后发现确有举报所述标注“无糖”字样,立即要求当事人整改到位。被举报人陈述,在拼多多平台网页上架商品编辑商品属性时,默认标注无糖,需要手动选择修改为有糖,其商行工作人员疏忽,在拼多多商家后台操作上架旺旺系列商品:95g旺旺挑逗(回味蚕豆)时,忘记修改默认的无糖选项,并非故意造成商品无糖的误解。

  (二)答复人查看了被举报产品进销台账,申请人购买的该类蚕豆,是益阳市资阳区鑫某食品副食商行于2021年12月22日与2022年2月12日分两批次从湖南大某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采购,从其平台导出的销售单号数据可以看出,平台销售网页上所述“已拼1.6万件”为“鑫某副食xin店”在平台所有产品的总销量数据而非被举报产品的销量,其实际销量为18单,货值金额仅为206元,不存在申请人所述欺诈销售总金额204800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和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在拼多多平台花费10.8元购买旺旺挑逗(回味蚕豆)一份(店铺名为“鑫某副食xin店”,查询是由益阳市资阳区鑫某副食商行开设,订单编号为220812-133357935600506)。申请人收货后发现购买的产品宣传为无糖,收到商品后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远超GB28050的无糖标准。2022年8月1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请求被申请人:1.制止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2.被投诉举报人赔礼道歉;3.向申请人作出赔偿。经被申请人调查,因商家后台操作上架涉案产品时忘记修改默认的无糖选项导致产品标注为“无糖”,被申请人发现后立即要求当事人整改到位。因被举报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2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益资市监处果告〔2022〕5号)并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

  2. 被举报食品生产厂家湖南大某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3. 被举报人情况说明

  4. 鑫某商行入库报表

  5. 湖南大某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出库单和出厂检验报告单

  6. 被举报人情况说明

  7. 涉案产品销售页面截图

  8. 申请人投诉举报信

  9. 被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益资市监处果告〔2022〕5号)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主体。

  本案属于对投诉举报回复不服引发的争议,被申请人针对案涉投诉举报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因被投诉举报方已进行整改,被申请人认定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立案的行为并无不当。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投诉与举报事项分别处理的程序规定,本案投诉举报人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属于投诉事项。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举报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不予立案,但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并告知投诉结果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6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人投诉事项并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