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22 17:50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2〕50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刘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依法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要求责令书面回复。2.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职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益阳市资阳区创某食品总汇成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其至今未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属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经调查核实后于2022年12月1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针对刘某某投诉举报的情况核查》,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签收。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在网络平台购买花生芝麻豆子茶一份(店铺名为“创某商行”,查询是由益阳市资阳区创某食品总汇开设,订单编号为221121-046986761613264)因申请人发现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远超无糖标准,涉嫌欺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要求被投诉人赔偿500元并请求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依法作出回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2日收到该投诉后,经调查核实,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的内容,被投诉人承认网络平台销售该产品时有过“无糖”标识,现已删除整改。被申请人查实后作出不予立案回复并于2022年12月1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针对刘某某投诉举报的情况核查》,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签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针对刘某某投诉举报的情况核查》

  2. 快递揽收单及物流信息截图

  3. 投诉举报信

  4. 购买产品截图

  5. 购买产品物流

  6. 购买产品经营者信息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2年12月2日收到该投诉举报后,经调查核实,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的内容,被投诉人承认网络平台销售该产品时有过“无糖”标识,现已删除整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回复并于2022年12月1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针对刘某某投诉举报的情况核查》,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签收,其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已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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