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头镇罚决字(2023)02号
发布时间:2023-05-19 15:42 信息来源:沙头镇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沙头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头镇罚决字( 2023 )02号

  当事人: 刘*华

  身份证号码:43232119611125**** 联系方式:1387****316

  住 所: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村第四村民组)

  2023年3月27日,我镇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沙头镇金桥村村民刘*华在新建住宅西侧宅基地建一杂屋,报镇领导同意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并于当日进行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4月4日上午通知当事人来沙头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进行询问笔录。

  现查明:2022年12月底,沙头镇金桥村村民刘*华在新建住宅房西侧建一杂屋:为砖瓦结构、长12.8米、宽4.5米,面积57.6平方米,造价约贰万元左右。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建杂屋的经过、动机及面积、造价等情况;

  3.杂屋照片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建杂屋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建杂屋的位置、造价及面积等事实。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2023年4月10日将《沙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沙头镇罚告字(2023)02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镇政府认为:各项证据均经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并有执法人员签名,相互印证了当事人未办手续建杂屋的违法事实,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记载的内容与本案相关,且镇人民政府已在调查终结时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辨认无误后,就证据事项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并无异议,镇人民政府予以采信。

  综上,你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提供资料补办手续,并处罚款壹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益阳市农业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账户: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790******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镇政府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中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镇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