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水罚字〔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5-04 10:12 信息来源:区水利局 作者:黄惠锋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欧阳**,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 现年52岁,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村**村民组**号,身份证号码:432301********4536, 联系电话:131****0556。

  我局查明,当事人欧阳**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资阳区长春镇**村**组一食品加工厂用地下井非法取水,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地下井管径300mm,井深约24米,用的潜水泵,功率750w,出水口用的是直径40mm的热熔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3月7日对当事人欧阳**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欧阳**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在资阳区长春镇**村**组一食品加工厂用地下井非法取水的经过、来源、位置及用途等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3年3月10日,对当事人欧阳**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资阳区长春镇**村**组一食品加工厂用地下井非法取水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欧阳**用地下井非法取水的事实。

  3.勘验笔录一份。2023年3月10日,对当事人欧阳**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资阳区长春镇**村**组一食品加工厂用地下井非法取水现场制作的勘验图、勘验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欧阳**在资阳区长春镇**村**组非法取水的位置及取水设施等事实。

  4.拍摄照片两张。2023年3月10日,对当事人欧阳**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资阳区长春镇**村**组一食品加工厂现场所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欧阳**在资阳区长春镇**村**组非法取水的位置、形状等事实。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欧阳**的身份。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以上证据确认了当事人欧阳**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事实,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记载的内容与本案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水罚告字〔2023〕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当事人调查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好,且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整改,本机关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欧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欧阳**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欧阳**拆除该取水设施设备。

  上述贰万元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开户行: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账户: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59168168)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资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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