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3〕28号
发布时间:2023-04-14 12:20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3〕28号

当事人:益阳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L3FTN30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路**四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向*

联系电话:136****9889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路**四楼308室路

2022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益阳市长热线集中受理热线来电交办单》(事件编号:2211170856099)一份。该份事件信息反映投诉人是资阳区领秀资江小区业主,咨询过国家电网客服转供电电价是0.604元/度,但物业公司收取0.64元/度,市民认为收费不合理等。2022年1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上述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到当事人办公室进行核查,执法人员核查时查阅了2020年至2022年当事人的收费票据、财务账薄资料等,发现当事人在2020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都是按每度电0.64元收取的电费,而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湘发改价商〔2019〕620号)规定的收费价格是每度电0.604元。

当事人违规超标准收取居民转供电电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7日在本局依法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L3FTN30),名称:益阳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家政服务;房产中介服务;酒店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益阳市资阳区**路**四楼308室;法定代表人:向*;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6年03月29日;营业期限:长期;登记机关: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对陶**岸10栋13栋14栋居民终端用户以0.64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居民转供电电价。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告》(湘发心价商〔2018〕298号)“各地方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要与省电网同步下调,由相关市州发改委按照定价权限组织实施。湖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居民生活用电电度电价0.5880元/千瓦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湘发改价商〔2019〕620号)“物业小区与居民终端用户结算时,执行居民合表电价,既在居民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16元”的规定,即居民合表电价为0.604(0.5880+0.016)元/千瓦时。当事人于2020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收取居民转供电电价标准超出居民电费价格0.036(0.64-0.604)元/千瓦时,此期间当事人10栋、13栋、14栋居民用电量为797800千瓦时,多收价款28720.8(797800×0.036)元。在本局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意识到错误,已经对现在居民终端用户按收费标准收电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1月16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益资市监先告〔2023〕2号),告知了本局拟责令当事人将上述多收价款28720.8元退还给原缴费者,如不退还应承担的后果,并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该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1月28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3〕2号),责令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将缴费者多付的价款28720.8元退还给原缴费者。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28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3〕2号)后,向本局提交了无法退还多收款的情况说明,并承诺承担法律责任,未在十五日内将多收价款28720.8元退还给原缴费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授权委托书》各一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与受托人的身份及委托受托人处理超标准收取居民转供电电费的相关事宜的事实。

2. 2022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益阳市长热线集中受理热线来电交办单》一份、2022年12月5日到当事人办公室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案的来源情况和调查过程均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事实。

3. 2022年1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办公室制作《检查(调查)登记表》《价格(收费)检查明细表》各一份、于2023年1月11日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和当事人的受托人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局提供的2020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部分转供电终端居民用户《益阳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复印件222份、《陶**岸10栋13栋14栋业主居民电费收取明细表(2020.3-2022.11)》打印件一份、2023年2月6日向本局提供的2022年12月后部分转供电终端居民用户《益阳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复印件12份,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取居民转供电电费致使居民终端用户多付价款的情形、电量、多收金额、整改等情况。

4.本局于2023年1月12日出具的《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益资市监先告〔2023〕2号)、《送达回证》各一份,2023年1月28日出具的《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3〕2号)、《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已事先告知责令当事人退款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及责令限期将多收的价款退还给原缴费者的情况。

5.当事人于2023年2月8日向本局提交的《关于多收价款未清退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因退款人数较多,未于规定期限内退还多收价款的情况。

本局于2023年2月23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听告〔2023〕31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超标准收取居民转供电电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进行价格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基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情节,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三章第六条第二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未设定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价格违法行为阶次的,一律按价格违法行为阶次处罚”、 第十三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同一阶次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二)在检查过程中主动停止或经审理认定应予适当考虑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三十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认为可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720.8元;

2.处罚款43081.2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