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资)应急罚〔2023〕7 号
发布时间:2023-04-11 10:36 信息来源: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单位:益阳**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资阳区张家塞***村十八组    邮政编码:41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1******88

违法事实及证据:1、特种作业人员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一:2023年2月22日,资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益阳**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下达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明益阳**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杨**,焊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二:2023年2月22日,资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益阳**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益阳**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杨**,焊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生产车间存在焊接保护气体,证明益阳**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操作,并且有相关人员从事焊接的特种作业。

证据四:2023年2月22日,资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益阳**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杨**的询问笔录,证明益阳**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杨**,焊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五:2023年2月22日,资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益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的询问笔录,证明益阳**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杨**,焊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六:杨**与益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杨**是益阳**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

证据七:益阳**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处罚主体的合法性。

证据八:杨**、陈**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信息。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资阳支行, 账号4879********4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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