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区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3-04-11 10:35 信息来源: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相应法律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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