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资)应急罚〔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03-16 12:35 信息来源: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人:陈** 性别:男 年龄:38 

    身份证:43090219********14 邮政编码:413000 联系电话:186******23 

    家庭住址:资阳区张家塞乡****村 所在单位:无 职务:无 单位地址:无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月19日,接益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资阳大队案件移交函,得知2023年1月19日,陈**驾驶的面包车(湘HSR7**)内非法安装加油设备与储油箱,箱内液体经询问陈**后确认为柴油,车上无任何安全设施设备。经调查,陈**使用危险物品(柴油)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证据一:2023年1月19日,益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资阳大队案件移交资料,包括案件移交函、查获经过、抓获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证明陈**使用危险物品(柴油)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证据二:2023年1月19日,资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下达的《查封扣押决定书》(纸质版),证明对违法行为采取了强制措施,违法使用的危险物品及设备被扣押。

证据三:2023年1月29日,资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陈**的第1次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陈**使用了危险物品柴油。

证据四:2023年2月14日,资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陈**的第2次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陈**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证据五:2023年2月14日,资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陈**合伙人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陈**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证据六:陈**、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危险废弃物品时,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资阳支行,账号 4879********14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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